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24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在出差人员如何交市内交通费的问题我想两个疑惑之处,一是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为接待单位自由或者租赁)的情况,我们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但是如果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不是接待单位自由或租赁的,是否可以向提供交通的单位按照公务接待的标准进行费用支付呢?比如说我们单位(国有企业)为母公司,在北京有A、B两个子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是只有A单位有车辆,母公司前往B公司或者到京开展其他公务活动,是否可以让A单位来提供交通工具,并向A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呢,还是只有前往A单位的公务活动,才能让A单位提供车辆便利并向A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呢。二是上级多个单位出具公函到我单位调研,但是上级单位都是自带车辆过来的(都是轿车),在调研期间我公司统一调用中巴车请上级单位领导乘坐调研,因为领导原本乘坐自带的车辆也可以调研,就不存在交费的情况,但是我们为方便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只使用了一个车辆,是否还需要收取乘坐中巴车领导的市内交通费?感谢答疑,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