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办公室关于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验收结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验收结果的通知
国管办函〔2025〕42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22〕27号)要求,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动机关事务管理立法,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强化机关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实施,健全法治保障,取得良好成效。特别是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试点期间推动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法规内容体现地方管理特色且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成绩显著。经评估,11家试点单位通过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验收。
下一步,请各试点单位继续巩固拓展试点工作成效,充分学习借鉴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立法经验做法,不断深化机关事务法治化建设,推动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立法早日出台。国管局将持续跟进、调研了解试点单位法治建设有关情况,共同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管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